RCW 9.58.110

RCW 9.58.110 – Slander of woman. Call her a hussy? Sure, if the law changes 根據華盛頓州 1909 年的立法, 在公共場合是不可以對任何 12 歲以上的女性(除了娼妓, 而且不管她在不在場), 有任何道德上的毀謗. 任何的毀謗造成女性的憎恨, 丟臉或奚落是品行不端之罪. 但是如果所言經調查是正確的, 並出自好心的, 那就沒有罪了. 研究人員說, 這法律最後一次的執行似乎是在 1914 年. 96 年後華盛頓州政府參議員 Jeanne Kohl-Wells, 提出 Senate Bill 5148 想要廢除這個對女性的不平等的法律. Seattle PI 文章裡也列出其他州廢棄對女性的一些不平等法律的例子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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